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 > 执行组织 >

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情形有几种?民事诉讼申请回避有什么规定?

2023-05-16 15:01:50 来源:城市财经网

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情形有几种?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民事诉讼申请回避有什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另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标签: 民事诉讼法应当回避情形有几种 民事诉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吗 群里面辱骂他人怎么处理?
公司设立的费用由谁承担?公司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女方生育证明在哪里开?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合同到期不续签年假没休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内容看这里
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和处理?员工擅自离职的法律危害有哪些?如何预防擅自离职的发生?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有房产证的房子如何过户给子女 房产过户需要多长时间?
鉴证是指什么?公证与鉴证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孩子监护人怎么转?关于孩子的监护人姓名怎么填写?
申请个人破产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知识纠纷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会坐牢吗?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 法院拍卖车辆一般要多长时间?法院拍卖车会通知车主吗?法律如何规定?
3 哪里查公司被投诉工商局的记录?工商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4 出现建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单方违约合同纠纷处理有何依据?
5 港澳通行证网上续签流程有哪些?港澳通行证是否可以异地续签吗?
6 新股申购条件有哪些?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什么内容?
7 终止合同会构成违约吗为什么 终止合同还能起诉吗?
8 刑法非法集资人数规定有哪些内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会坐牢吗?
公司法
合伙人要具备哪些条件?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哪些?
盗用身份证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吗?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涉外离婚诉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未婚孩子生抚养费怎么算 抚养费一般给到孩子多大?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职工补充医保包含什么?
认定工伤时间具体是多久 个人怎么办理工伤认定?
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收费是怎样的?新疆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介绍
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离婚财产法院判决后多久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家暴致死能判死刑吗?家暴致死判死刑有什么法律依据?
财产权益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具体包括了什么?
合同法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在哪?

2023-05-16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生怎么处罚?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2023-05-16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几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023-05-16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分类分为几类?

2023-05-15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离婚要多久?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吗?

2023-05-15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怎样进行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2023-05-12

劳动纠纷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在哪?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生怎么处罚?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几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分类分为几类?
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离婚要多久?诉讼离婚原告可以拒绝调解吗?
收养关系的登记地点在哪?怎样进行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54 联系qq:920 891 263 @qq.com